2013年,被告洛阳市汝宝斋陶瓷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与郑和路交叉口东北角S2幢2-107房开设汝宝斋汝瓷店,并印制产品画册,开办网站,在网上公开销售汝瓷,侵害了商标持有人的正当权益。汝宝斋商标持有人胡忠成发现并在多次交涉未果后,于2016年4月向洛阳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近日,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河南汝宝斋瓷业有限公司诉洛阳市汝宝斋陶瓷有限公司汝宝斋商标侵权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洛阳市汝宝斋陶瓷有限公司同意变更企业名称,并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门头、产品宣传画册、网站等上面的“汝宝斋”字样去掉,并保证今后不再使用“汝宝斋”字样进行宣传、销售,如果违约将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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