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双峰驼”大战泉州“单峰驼”一案,近日最终尘埃落定。注册地位于佛山南海里水的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公司”),发现福建泉州琛宝公司在京东商城所售的“台湾骆驼”牌的鞋,与其注册商标极为相似,于是将琛宝公司告上法庭,琛宝公司认为自己的商标是“单峰驼”而对方是“双峰驼”。昨日,佛山中院公布了该案二审判决结果。
文/广州日报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刘宇靖
初交锋:
“双峰驼”告“单峰驼”
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经营鞋类、服装等商品。2015年,骆驼公司发现,福建泉州琛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琛宝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台湾骆驼专卖店”,所使用的骆驼商标与骆驼公司的注册商标“骆驼”极为相似,认为琛宝公司使用的商标构成侵权。骆驼公司将琛宝公司及京东诉至南海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30万元。
琛宝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其所使用的标识“骆驼图+TAIWAN”是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的商标,其使用经过正规授权,并非假冒骆驼公司的注册商标,且其使用的商标是单峰骆驼,而骆驼公司的注册商标为双峰骆驼。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琛宝公司销售的鞋子及网页上使用的文字标识均与原告骆驼公司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其销售行为已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今年3月,南海法院判决琛宝公司赔偿骆驼公司各项费用共计18万元。
再交锋:
“单峰驼”称“来源合法”
琛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于今年4月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琛宝公司认为,其使用的商标属中国台湾昭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星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授权来源于惠安沙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洲公司”),而沙洲公司使用该商标经过昭星公司授权,所以其是授权使用,具有合法来源,一审法院认定琛宝公司的商品没有合法来源没有事实依据。
对于琛宝公司强调其使用的商标系注册于中国台湾地区,骆驼公司表示,其查阅了台湾地区的网站,显示该商标已被其他人提出异议,并已被注销,在中国台湾及大陆地区亦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使用。琛宝公司明知道该情况仍继续在大陆地区使用,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庭审中,京东公司代表表示,对一审判决和琛宝公司的上诉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尊重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最终判决:
“单峰驼”停止销售
并赔偿18万元
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宣判。
法院认为,琛宝公司使用的商标与骆驼商标构成了商标近似。至于具体数额方面,综合考虑骆驼公司涉案“骆驼”系列商标的知名度、琛宝公司在网上所经营的专营店专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品种和数量以及经营时间等侵权情节的因素,以及骆驼公司调查取证及律师出庭等情况必然要支付的相关合理开支,佛山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18万元赔偿数额合理适当。
据此,佛山中院驳回琛宝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琛宝公司停止销售侵犯骆驼公司注册商标的鞋类商品,并赔偿骆驼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8万元。
两大焦点
焦点1:
“单峰驼”与“双峰驼”相似吗?
该案承办法官、佛山中院知产庭庭长刘建红介绍,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商品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为基础。而在该案中,琛宝公司使用被诉侵权商标的商品是鞋子,与骆驼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上核定使用的鞋类商品相同,二者属于相同商品。
争议商标中的骆驼图形,虽然有单峰和双峰等差别,但该差别非常细微,并不能影响到整个商标标志骆驼图形的近似,且文字标识“台湾骆驼”与骆驼公司注册商标一样包含了“骆驼”字样,其读音和含义一致,被诉侵权商标标志与注册商标标志本身构成近似。
焦点2:
“单峰驼”来源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者如能证明其主观上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客观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该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建红表示,琛宝公司虽然提交了其与沙洲贸易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书拟说明其销售的鞋子来自于沙洲贸易公司,但未能向法院提供商业发票、经营记录等证据,证明其确实从沙洲公司购入了被诉侵权商品;此外,琛宝公司作为专业的销售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存在侵犯骆驼公司“骆驼”系列注册商标权的可能性,但琛宝公司仍继续销售,其主观上难谓善意。因此,琛宝公司认为其商标来源合法的抗辩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