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刚刚公布实施的《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操作规程》,品牌培育资助资金实行政府无偿资助、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品牌培育资助资金:依法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持有一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上年度在深圳市实际纳税300万元以上(不含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亿元;上年度进行商标宣传推广的费用达到200万元以上。
除企业外,具备法人资格且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相关中介组织(以下简称品牌服务机构),进行品牌推广活动的,也可以申请品牌培育资助资金。
按照本规程规定获得品牌培育资助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品牌培育资助,每年给予的品牌培育资助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品牌培育投入总额的30%,受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资助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同一品牌服务机构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品牌培育资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的品牌推广重点项目和品牌服务机构承担的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重点项目。其中,品牌推广重点项目主要资助企业开展的品牌规划咨询、品牌标识系统设计、品牌新闻发布、广告投放和赞助以及渠道建设宣传等品牌推广活动。品牌公共服务重点项目主要资助品牌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公共性质的区域品牌规划咨询、媒体广告宣传和资料采编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品牌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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