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难发现,曾经的伙伴有朝一日可能反目成仇。 一方是豆蔻电影主题餐厅的负责人,另一方是花样豆蔻电影主题餐厅负责人,曾经的合作伙伴,如今因商标对簿公堂。
此案的原告是合肥老庞和他的“朋友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为庞某。第一被告安徽蓝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告霍邱县城关镇花样豆蔻电影主题餐厅,第三被告六安市豆蔻餐饮有限公司。据了解,三被告实际负责人均是蒋某。
“豆蔻”状告“花样豆蔻”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100万损失,并且公开道歉。
装潢相似消费者难辨别
原告庞某表示,对方公然使用含有与其“豆蔻电影主题餐厅”商标近似的标识进行营销宣传,并包括在酒店餐厅及其墙面、布景、店堂、酒店餐具、用品、广告、宣传语等使用与原告商品近似的装潢,形成了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致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是原告的直营店或加盟店。庞某诉称,自2014年1月开始,被告具体违法到使用含有“豆蔻电影主题餐厅”的标识,以及在票据、店堂内、手袋等非法标注含有上述表示字样。
被告称享有“花样豆蔻”商标专用权
被告代理人称,第一被告安徽蓝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发生实际的经营行为,没有办公场所也没有员工,因此不构成任何侵权行为。另外,被告合法拥有自己注册的“花样豆蔻”商标,并且商标由文字和图标组成,被告取得了该商标的使用权,“我们的商标与原告注册的商标有明显的区别。”代理人认为,他们所从事的经营行为也使用的是自己享有的“花样豆蔻”商标。“对于店面内的装潢、创意等,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在先。全国主题电影餐厅那么多。另外,赔偿的数额问题,也没有事实依据。”
庭审中,双方不同意调解,此案未当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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