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公司诉江苏山宝集团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据了解,江苏山宝集团原为上海建设路桥公司经销商,双方于2015年年初终止合作关系。上海建设路桥公司后来发现,江苏山宝集团在其产品、宣传手册、网站和展会上仍突出使用山宝、江苏山宝等标识。
其中、英文企业名称中含有“山宝”“shanbao”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江苏山宝集团停止上述商标侵权行为,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同时驳回上海建设路桥公司要求山宝集团变更企业字号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两家公司均表示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山宝集团侵犯了上海建设路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江苏山宝集团2004年使用“山宝”作为其企业字号时,上海建设路桥公司的涉案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客观上可能会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但上海建设路桥公司在10余年的时间里对此并未提出异议。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江苏山宝集团注册、使用含有“山宝”字号的企业名称以及使用企业名称的英文翻译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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