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知名新媒体平台“搜狐视频”的经营者。业务范围覆盖PC(tv.sohu.com)、手机客户端等终端。通过长期的巨资投入购买影视作品版权,“搜狐视频”已成为国内最大的视频资源库之一。被告开发的手机APP“电视粉”,屏蔽了“搜狐视频”的视频贴片广告,让非搜狐视频会员也可以不看广告而直接观看影视内容。同时,其还在视频播放页面投放了“电视粉”软件自身的商业广告,借此获取广告收益。
此外,“电视粉”还向用户提供了“搜狐视频”内容的下载服务,使用户无需下载 “搜狐视频手机客户端”即可实现下载视频的功能。被告作为手机视频软件的经营者,在未支出相应的版权费用、带宽等成本的前提下,利用“搜狐视频”的独家影视资源,通过实施上述两项行为,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和利益,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定“电视粉”屏蔽“搜狐视频”的视频贴片广告,并替代“搜狐视频手机客户端”提供视频下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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