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爱德华.陈(Edward Chen)法官批准了Dropbox提出的对云储存公司Thru的诉讼采取即决判决的动议。2006年,德鲁.休斯顿(Drew Houston)创立Dropbox。他在2008年发布公司产品。2009年,Dropbox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文字商标“Dropbox”。该商标在2014年被授权,属于在线非可下载软件类。
尽管有三位原告向USPTO的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提起异议,且每位原告都对“Dropbox”文字商标主张享有优先权,但Thru并非这些原告中的一员。Dropbox称,所有这些商标异议都最终被终止。法院令称,Thru直至2011年12月才“采取行动”实施文字商标“Dropbox”的商标权,当时Thru的法律顾问称公司自2004年起就一直在“连续不断地”使用该文字商标。当USPTO发布Dropbox的商标注册时,Thru提出撤销的请愿。2015年4月,Dropbox对Thru提起指控。Thru随后对商标侵权和不当竞争提起反诉。陈法官在判决中称,Dropbox认为其有权享有即决判决,因为Thru未将“Dropbox”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所以Thru不具有“‘Dropbox’的商标权”。另外,该文件托管服务商认为Thru的权利要求“由于迟迟不予行使而被拒绝”。陈法官支持Dropbox的权利懈怠观点,并批准其申请即决判决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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