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追溯到去年,吉尼斯世界纪录公司因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用商标怒而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该案件终于迎来宣判,佛山中院认定奇瑞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奇瑞公司除停止使用相关侵权标识、广告用语外,还需赔偿吉尼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12万元。
吉尼斯公司: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企业商标属侵权
吉尼斯公司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其出版的《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在纪录认证方面享负盛名,吉尼斯公司的“吉尼斯世界纪录”等注册商标也拥有较高知名度。
吉尼斯公司发现,奇瑞公司自2014年4月10日起,在佛山等国内多个城市举办了多场名为“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的大型商业活动,并在官方网站及第三方网站均发布了有关此活动的宣传推广信息。其中,活动现场和媒体宣传都大量使用了与吉尼斯公司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相同的“吉尼斯”“GUINNESS”等标识。此外,奇瑞公司广告宣传中还使用了“曾经,奇瑞公司以自主汽车为中国屡创吉尼斯世界纪录。今天,全新奇瑞艾瑞泽7和奇瑞特技车队一起,再次代表中国挑战世界!”等广告语。
吉尼斯公司认为奇瑞公司擅自将其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用于挑战世界纪录的商业巡演活动,与吉尼斯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并且涉嫌虚假宣传,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发送律师函和多次投诉均无果的情况下,吉尼斯公司向佛山中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奇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
奇瑞公司:
未对“吉尼斯”进行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2016年7月,佛山中院公开审理该案。面对吉尼斯公司提出的质疑,奇瑞公司一方表示涉案活动是由快乐隽实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上海同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及实施,自己并非活动的组织方和实施方。而且涉案巡演活动未对“吉尼斯”等词进行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 吉尼斯 ,在我国早已被作为 世界之最 或 纪录 的代名词而被广泛认知和普遍使用,涉案巡演活动中的 挑战吉尼斯 等,是取其 世界之最 、 纪录 之含义,并非将 吉尼斯 等作为区别服务来源的商标进行使用,这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奇瑞公司一方在庭上辩称。
此外,奇瑞公司还强调,涉案巡演活动的核心目的在于展示车辆性能,现场突出标示了“奇瑞”等汽车商标,因此相关公众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同时,奇瑞表示,作为国内知名汽车品牌,奇瑞公司具有较高市场声誉,主观上没有搭便车的目的和必要,也不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不但如此,奇瑞公司还指出吉尼斯公司的企业名称为“GUINNESS WORLD RECORDS”,但“吉尼斯”或“GUINNESS”均非其企业名称,因此认为吉尼斯所主张的中文“吉尼斯”为其企业字号并没有依据。涉案活动对“吉尼斯”等词的使用是对被诉侵权标识在通用化范围内的合理使用,不是商标性或企业名称化使用,故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悉,该判决出炉后,奇瑞公司一方已经提起上诉,案件现已移交广东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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