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4 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小米公司此前申请注册服装鞋帽类图形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其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申请。一审法院支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35474476 号“JEX”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对诉争商标在婴儿成品衣商品的注册申请应予核准,裁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并由其重新作出决定。
? ? ? ? 小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就引证商标构成诉争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的事实重新作出认定。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系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的手写签名,为汉字抽象化签名,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 ? ? ?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诉争商标整体经艺术化处理,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但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隔离观察状态下区别开来。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小米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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