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档次,跟我用的一样?”
“理想”告了“理想”?
近日,理想汽车起诉“理想汽车贴膜店” 侵害商标权一案引发了热议,据理想汽车方面透露,并非只是因为对方公司名称中含有“理想”二字而提起的诉讼,主要是因为对方违法冒用“理想汽车”商标经营,引起了投诉和举报,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品牌商誉。
对于理想汽车的120余万元的赔偿以及连续30天公开登报道歉的要求,临沂新理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朱裕昊感到难以理想,并表示自己早在2012年就使用了“理想”这一名字,而理想公司成立于2015年,自己构不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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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理想”一词是很常见的用语,在日常生活中频繁出现,也引发了网友热议,并调侃是否还敢继续使用“理想汽车”相关的名字。
孰是孰非,各有各的理。目前案件处于审理中,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一个公允的判决。
如何判定商标侵权呢?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一、违法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二、销售侵权商品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只要行为人具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就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论。但构成侵犯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的,就应该负赔偿责任。
三、标识侵权
2014年修订执行的《商标法》将原法第三十八条第( 二) 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无论侵权人是明知故犯还是碰巧使用,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反向假冒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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