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荷叶塘物华路某处现场发现标有“NIKE”帽子6500个。当事人无法提供“NIKE”商标的授权文书,执法人员当即予以扣留。
据调查,当事人李女士是黑龙江人,2006年8月来义乌经商。去年12月,李女士在诚信二区一家店里看到了一批冒牌“NIKE”帽子,虽然质量普遍较差,但因为价格比较便宜,就以1元/个的价格收购了6500个。今年1月初,李女士开始在荷叶塘通过网络销售的方式经营帽子围巾,把购进的假冒“NIKE”帽子作为赠品送给网上购买货物的客户。不过令她没想到的是,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市经检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从表面上看,搭赠是买家的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事实搭赠也是销售的一种形式。虽然“赠品”不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单独销售,不单独产生利润。但通过搭赠,经营者达到了促销的目的,获得了额外的经济利益,该利益的一部分是靠搭赠品的付出而取得的,是经营者的一种潜在销售行为,其性质不受商品售价是否提高、搭赠品是否摊入成本的影响。搭赠行为实际上也扩散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客观上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因此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仍是商标侵权行为,搭赠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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