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版)的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该法律规定,职务作品归个人或归法人(法人作品),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通过完成作品所依据的物质技术条件、责任承担等而定。
一般情况下,没有特别约定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的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随意使用。但双方约定了作品归属或者利用法人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界定归法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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